竞争中性的国际规制演进与中国因应策略——以美欧互诉“民用大飞机补贴案”为参照

2021 
历时15年的美欧互诉民用大飞机补贴案表明,在国家竞争与商业竞争的交融领域,尤其是在关涉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领域,即使是高度信奉自由市场竞争的法域也并不固守竞争中性的守夜人角色。国际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效率和福利,既可能普惠全球,也可能具有浓重的民族国家属性和政治利益色彩。世贸组织是广受世界主要经济体接受的反补贴救济平台,对维系全球市场竞争中性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其在竞争中性国际规制体系中的地位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竞争中性国际规制体系存在内国法化、国家企业概念存在泛化的倾向。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维护和实施竞争中性,是我国主动扩大开放、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为此,我国应构建符合普遍学理原则,与自身控制力、承受力相适应,满足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需要的竞争中性制度体系,以及对竞争中性国际规制风险的管控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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