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摩詰經》的倫理學型態是結果主義嗎?-基於「慈悲」與「無我」的批判反思

2016 
本文之目的在於透過「慈悲」與「無我」兩個概念論述《維摩詰經》的倫理學型態。探究進路將以Charles Goodman主張維摩詰居士的菩薩行是一種結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之論證與主張作為思考線索,除了批判反思其論證是否合理、是否符應於《維摩詰經》的義理外,並進一步以《維摩詰經》為核心文獻論述以「慈悲」與「無我」所建構之佛教倫理學的內涵與型態。本文指出,Goodman的論證表面上看起來頗具說服力,但卻存在著內在矛盾。依據他的論證,他在結果主義者「決斷的程序」(a decision procedure)中考慮了無我、無住與慈悲的內涵,但卻以結果主義整體「評價的結構」(a structure of evaluation)的判準來衡量《維摩詰經》的倫理學型態時忽略了無我與無住的內涵,使得他的論證結果與他的原初定義產生衝突。依據《維摩詰經》的核心理論與觀點,本文並不同意將其倫理學型態歸類為結果主義。此外,由於無我與慈悲乃奠基於空性的體認之反思,本文主張《維摩詰經》依於無我、慈悲、無住、空、不二……等的概念所揭示的倫理學內涵,可假借《維摩詰經》自身「不盡有為,不住無為」來權說其「特殊的倫理學型態」,此相較於Goodman的觀點,是與《維摩詰經》的義理較為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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