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上「擬制收入條款」之問題及其調整建議-以「生存權」與「補充性」理念衝突為中心

2018 
本文以「從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觀點,探討擬制收入條款之妥適性,與條款適用之精緻化」為問題意識,檢視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簡稱擬制收入條款)之立意,並提出適用與修正建議。本文認為,社會救助制度旨在實現人民之生存權。擬制收入條款汲取「補充性」概念,對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致使部分家戶無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或者受扶助範圍縮減,使申請戶之生存權受到不利限制;因此,本文認為應更謹慎操作擬制收入條款。此舉得以下述二種方式實踐:一為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為申請戶之最佳利益,將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排除於家戶之人口計算範圍外;二為增訂概括條款,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擴大容認人民不限於擬制收入條款但書規定之其他未就業態樣,使未就業者有主張免除計算擬制收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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